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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装配式建筑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暂行意见
2020-11-04  来源: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阅读: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

印发《湖南省装配式建筑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暂行意见》的通知

湘建房〔2016〕142号

HNPR—2016—16013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建设单位及住宅产业化企业:

  现将《湖南省装配式建筑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暂行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厅房地产监管处联系。

  联系人:付红,联系电话:0731—88950051。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8月1日  

 

湖南省装配式建筑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暂行意见

 

  住宅产业化(装配式建筑)是实现建筑产业节能环保、绿色发展、全产业链、全寿命周期可持续发展的新型建筑生产方式,是促进“两型社会”建设、提高工程质量、加快我省建筑业转型升级的必由之路。为促进装配式建筑在我省的推广应用,规范其招标投标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住宅产业化的指导意见》(湘政发〔2014〕12号)、《湖南省推进住宅产业化实施细则》(湘政办发〔2014〕111号)等法规和文件要求,现就我省装配式建筑产业化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我省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装配式建筑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标明或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预制装配率达到50%以上(预制装配率统一按湘建房〔2016〕23号文件计算)的,其设计、施工、监理等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意见。

  二、装配式建筑项目招投标可依照湘政办发〔2014〕111号文件第十五条规定,招标人可以采取邀请招标或不招标方式。

  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情况将类似装配式建筑工程业绩、相应构件部品的生产能力、信息化管理水平和BIM技术应用等作为资格审查条件。

  四、招标内容为设计施工总承包的,招标人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分两阶段进行招标,鼓励投标人采用联合体方式投标。

  五、评标办法可采用综合评估法。评审因素除执行设计、施工、监理招标相关规定外,可以根据项目特点相应增设装配式建筑项目技术实施方案,预制构件工厂生产能力,装配式建筑项目设计、施工、监理信誉和业绩等评审因素。

  六、招标文件中应当设置最高投标限价并明确其组成。最高投标限价暂参照《湖南省装配式混凝土—现浇剪力墙结构住宅计价依据》(湘建价(2015)191号)、《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2014年)、《湖南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标准》(2014年)编制,结合项目的具体情况,合理确定。

  七、装配式建筑项目的评标专家原则上从省建筑工程招投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如果库内无专家满足条件或者满足条件的专家不足时,招标人可在湖南省住宅产业化专家委员会专家库中邀请评标专家。

  八、各市州、各有关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要加强对国有投资装配式建筑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招标投标相关法规及“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开展招投标活动,不得借装配式建筑的名义随意改变招标范围、方式及法定程序,变相实施虚假招标,擅自设置或增加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资格条件,损害国家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九、本意见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在实施本意见的过程中,我厅将适时进行分析和评估,并结合各市州各部门在实施过程中反映的问题,对本意见进行调整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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