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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2020-11-04  来源: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阅读: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湘政办发〔2020〕36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若干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9月2日


 

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要求,解决建筑工程质量管理领域面临的突出问题,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推动建筑业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突出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建设单位应切实担负工程质量首要责任,严格履行工程建设法定程序和项目法人责任制,保证合理工期和造价,实行优质优价,不得违法违规发包工程,不得要求参建单位低于成本价承接业务,不得随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拖欠工程预付款。建设单位应明确项目质量终身责任人,加强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建立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制度,建设单位应主动公开施工许可、主要建筑材料、实体质量及抗震设计要求、工程竣工验收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二、强化施工单位主体责任。施工单位对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不得转包、违法分包工程。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公司和项目部两级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岗位责任制度,设置质量管理机构,配备专职质量负责人和质量管理员,加强对所承接项目的全面质量管理,不得以包代管。施工单位应建立落实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制度和质量责任标识制度,将工程质量管理要求落实到每个项目和员工,强化工程质量相关技术标准执行力,对项目关键工序、关键部位隐蔽工程实施举牌验收,加强施工记录和验收资料管理,实现质量责任可追溯。(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三、压实检测单位的质量监测责任。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检测合同开展检测活动,对检测数据、检测结论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检测单位应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不符合要求的情况,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四、明确房屋使用安全主体责任。房屋所有权人应承担房屋使用安全主体责任。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人应正确使用和维护房屋,严禁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房屋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管理服务单位要定期对房屋安全进行检查,有效履行房屋维修保养义务,切实保证房屋使用安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

  五、履行政府的工程质量监管责任。强化政府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监管,健全省、市、县工程质量监管体系,鼓励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进行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和抽测。完善监督机构日常巡查检查、抽查抽测与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项目考评相结合的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方式和“互联网 监管”模式,落实监管责任。推动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结果应用,实现市场与现场联动。开展施工图审查机构治理,优化施工图审查机构考评体系,提升审查机构的审查质量和服务水平。加快实行施工图BIM审查,推动施工图审查模式由二维图纸向三维模型转变,全面提高工程设计质量。建立全省勘察设计行业信用体系,促进行业监管向信用管理转变。(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六、改革工程建设组织模式。积极推动全过程工程咨询发展,规范全过程工程咨询招标投标活动,鼓励工程咨询企业融合发展、资质增项。严格落实工程咨询、勘察设计、监理、造价等领域执业资格人员的质量责任。政府投资和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应带头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鼓励民间投资项目积极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推行工程总承包,落实工程总承包单位在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控制、成本管理等方面的责任。完善专业分包制度,积极培育具有特色优势的专业承包和劳务企业。在民用建筑中充分发挥建筑师主导作用,推行建筑师负责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七、强化工程招投标管理。构建全省规则统一的招投标市场,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加强信息化建设,打造全电子化招投标和监管流程,形成“全省一张网”。全面推行远程异地评标。建立以信用为核心的招投标市场监管体制,推动简政放权和政府职能转变,简化招标投标程序,强化招标主体责任追溯,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强化招标主体责任和招投标事中事后监管、合同履约监管,严厉打击围标、串标和虚假招标等违法行为。严格评标专家管理,落实“一项目一考评”制度,健全评标专家库专家征集、培训、考核和清退机制,完善评标专家管理机制。(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八、推行工程担保与保险。加快推进银行保函、工程担保公司保函和工程保证保险制度,扩大工程保证保险试点范围,鼓励保险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开发新的险种,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开展工程质量保险试点,完善工程质量保证和保修机制。对采用最低价中标的探索实行高保额履约担保。开展国家、省关于“推行承诺制”的政策宣贯工作,确保招标投标担保和履约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等政策文件全面落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湖南银保监局负责)

  九、加强工程设计建造管理。贯彻落实新时期建筑方针,加强城市和建筑风貌管控,各市县结合地域特征制定建筑设计导则。建立建筑“前策划、后评估”制度,完善建筑设计方案审查论证机制,提高建筑设计方案决策水平。严禁政府投资项目超标准建设。严格管控超限高层建筑建设,强化对城市重点地段的天际轮廓线的管控,加强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和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完善建筑设计招标和决策评估机制,推行设计团队招标、设计方案招标方式。创建建筑品质示范工程,开展优秀建筑施工企业、优秀项目经理、优秀总监理工程师和勘察设计大师评选。在招标投标、金融等方面加大对优秀企业的政策支持力度,鼓励将企业质量情况纳入招标投标评审因素。(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十、推行绿色建造方式。推进绿色建筑立法,实施能效提升工程,完善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定期组织运行评估,逐步实现设区城市按星级绿色建筑标准建设。加快全省装配式建筑全产业链智能建造平台研发,提升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工业化生产供给能力。推进全国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建设试点、绿色建造试点工作。推广绿色施工及其评价,鼓励企业创建绿色施工工程。完善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制度,推广应用绿色建材产品,及时发布、更新名录,将绿色建材产品应用纳入建设基本程序管理,推行质量责任追溯机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十一、合理利用既有建筑。推动开展老城区、老工业区保护更新,引导既有建筑合理更新改造。建立健全城市既有建筑保留利用和更新改造工作机制,鼓励按照绿色、适用要求,对既有建筑进行改造,增强既有建筑的实用性和舒适性,提高建筑能效。建立既有建筑的拆除管理制度,对体现城市风貌、反映重要历史事件、凝聚社会公众情感记忆的既有建筑,尽可能更新改造利用。在更新改造前,进行文物价值评估,文物价值较高的应公布文物保护单位或不可移动文物。对重要既有建筑的更新改造和拆除,充分听取社会公众意见,不得随意拆除符合规划标准、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公共建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文物局负责)

  十二、强化工程建设高标准引领。坚持新发展理念,制定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发展规划,健全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建立完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清单、专家名录,实施工程建设标准全过程管控。加强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国际交流合作,推动地方标准向国际化转变。开展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运行评估,及时发布标准的制修订、废止计划,做好团体标准培优。(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十三、引导科技创新驱动发展。加快建立建筑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紧密结合的技术创新平台。加大建筑业技术创新及研发投入,推进产学研用一体化,突破重点领域、关键共性技术开发应用。推进BIM、人工智能等技术在设计、施工、运营维护全过程的集成应用,推广工程建设数字化成果交付与应用。培育一批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和省级建筑业企业技术中心,支持建筑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联合组建技术研发平台、研究中心和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负责)

  十四、加强建材质量管理。建立健全缺陷建材产品相应处理、信息共享和部门协同处理机制,推动建材生产单位和供应单位终身责任落实。按属地管理原则,明确相关部门监管职责,强化预拌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运输、使用环节的质量管理。督促企业建立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和施工安装全过程质量控制体系,实施全程信息化监控管理,建立从生产到使用全过程的建材质量追溯机制。强化企业质量主体责任,鼓励制定团体、联盟和企业标准,提升标准及质量水平,完善产品应用技术指标。鼓励企业或团体通过自我声明的方式,将相关信息向社会公示,承诺产品质量及责任。装配式建筑监理单位应严格履行驻厂监理职责,加强进厂建筑原材料、混凝土配合比和部品构件见证取样送检和构件出厂质量的管控。在建筑工程中,严禁违法违规使用海砂和使用不符合质量规范标准要求的机制砂(含山砂)。(省市场监管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十五、强化从业人员管理。明确企业履行职工教育培训责任,搭建校企合作机制,支持和鼓励有条件企业、职业院校、培训机构建立职业培训实训基地。强化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管理。完善多元技能评价体系,促进从业人员积极提升技能。全面推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建立并完善全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健全建筑工人信息归集机制,对接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促进企业使用符合岗位要求的管理人员和技能工人。建立健全与建筑业相适应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方式,大力推进建筑施工单位和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险,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权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

  十六、加强质量安全监督执法队伍建设。充实一线执法力量等事项由各市州人民政府在现有编制和职责范围内抓好落实。相关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明确各级承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机构,充分发挥质量安全监督作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以及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十七、强化信用评价。加强建筑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行业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的认定、采集、交换、公开、评价、使用及管理机制。推进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与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对接,并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实现数据共享交换。推进建筑市场主体综合信用评价,将工程质量违法违规等记录作为企业综合信用评价的重要内容。健全招标投标信用体系,优化企业信用评价,完善“黑名单”制度和惩罚机制,推动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互联互通和失信行为信息共享互认,实施多部门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十八、严格监管执法。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大建筑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力度,依法严肃查处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和严重质量问题的单位及个人,加大资质资格、从业限制等方面处罚力度。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追究制度,对招投标活动中出借资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依纪依规严格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经办人员的责任。强化个人执业资格管理,对存在证书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注册执业人员,依法给予暂扣、吊销资格证书直至终身禁止执业的处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十九、加强社会监督。发挥行业监督、行政监督、纪检监察监督、企业相互监督、社会公众监督的作用,拓宽监督渠道,形成监督合力。推行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向社会公示试点。完善信息公开制度,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外,合同订立、项目变动、合同变更、合同中止和解除、违约行为处理结果、竣工验收等合同履约情况信息全部向社会公开。各地应完善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和纠纷协调处理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处理原则,依法、公正、及时、就地解决工程质量投诉问题,维护投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定期向社会通报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情况。(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二十、精心组织实施。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好工程质量监管责任,将建筑工程品质提升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统筹规划,细化工作任务,完善保障措施,确保各项任务措施真正落地。强化示范引领,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积极开展改革创新试点,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不断完善建筑工程品质创新管理制度。加强舆论引导,及时宣传各地的好经验、好做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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